成都体育产业商会

Chengdu Sports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成都体育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体育产业商会。(英文名称是 Chengdu Sports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是 CS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成都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体育商业活动的体育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团结在蓉工作的体育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整合行业优势资源,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蓉体育企业与在蓉企业及在蓉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成都经济发展搞好服务、贡献力量。

本会基本职责:树立体育企业以及企业家在蓉的形象,积极为广大在蓉体育企业以及企业家服务,维护在蓉体育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盈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他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及时公开披露信息。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成都市民政局的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 号 1 栋 1 单元 15 楼 1-2 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做好工作”为主要职责;

(二) 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体育赛事等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体育企业的发展;

(三)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展销会,博览会,运动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本会与政府、本会与会员和本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经营方面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相关行业管理;

(六) 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成都体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规范;

(五)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会刊、信息等资料;

(七)提请本会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真实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以及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成都市工商联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其他执行机构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对本会财务有监督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颁布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四)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商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商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理事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理事会、会长及商会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长单位 10 万元/年,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 3 万元/年,监事单位、理事单位 1 万元/年,会员单位 0.5 万元/年。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捐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成都市工商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7 月 1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