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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2535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魏玥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崛起,新就业形态成为了众多劳动者就业的主要渠道,互联网催生许多新岗位的诞生,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网络主播等。平台的灵活用工形式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较为多样,很多劳动者很难直接认定与与用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频发。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2021年7月16日,国家八部委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着重强调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要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积极承担用工责任等,并且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问题,包括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公平就业、劳动报酬标准、劳动安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职业伤害保障等。与此同时,该《意见》还简明扼要地指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方面的难点问题,指出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需要多方合力提高监管,建立和谐的就业环境。尽管该《意见》中第一次较为全面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界定及涵盖范围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笔者基于分析各地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实践操作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围主要包括:
1.依托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2.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报酬的劳动者。
3.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工作任务的劳动者。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对比
1.“合作关系”之下实际的严格控制
在新就业形态经济中,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用工管理方式,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日程规定比较宽松,在外卖、快递等行业,劳动者多通过自行“接单-完成”获得劳动报酬,表面上劳动者具有一定的工作安排的权利,与新就业形态企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在传统雇佣关系中,雇员被要求服从雇主的行政管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成为劳动法中判定是否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新就业形态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看似不同以往,但用人单位为实现预期经营成果所采取的控制力却并未放松。新就业形态企业多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展和管理,而且凭借先进的科技手段不断加强,企业以此为助益,能够不断精简其在工作管理过程中的繁琐流程,而且凭借高科技算法来对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过程进行控制,同时能够达到加快绩效产出的目的。劳动者对关乎其工作的重要决策难以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影响力。劳动者接受来自于互联网平台的任务安排,同时平台对于每一单抽取的费用是固定的,劳动者对于此类关乎工资收入的条款没有谈判和发言权。可见,即使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所谓对工作实现双向控制的背后,仍旧是企业在对影响劳动者工作持续性和收入情形、关系绩效产出等进行操控,工人并没有改变其从属性的身份和地位。换言之,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相关新就业形态企业通过算法的严格控制对于劳动者的控制力和管理力非但没有减弱,实际上对于劳动者的控制力和管理力反而更强了。
2.新就业形态下劳动用工的从属性特征明显
劳动从属性是判断雇佣劳动的最本质特征。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灵活就业机会,但这些灵活就业的工作机会大多为低门槛、低收入的工作,而非高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工作,使得在劳动力市场上呈现出大量同质劳动力存在,使得劳动者很容易被替代。这也就使得就业竞争更为激烈,面对着较大生存生活压力之时,平台劳动者不得不在当前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平台也就具有更强的经济依赖性。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指令是由互联网平台通过严密的系统指令方式下达的,可以说,互联网企业无时无刻不在对平台劳动者下达指令,进行工作指挥。也就是说,互联网经济中的劳动者受到的是不亚于传统企业的严格管控,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从这一角度来看反而表现的更为明显。
3.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失衡
合作关系中双方共同利益的实现需要双方具有相对平等的谈判权利,否则合作关系难以形成且无法持续。观察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并非具有平等的权利关系,且在新就业形态企业的运营模式下,劳资权利关系不断向企业倾斜,劳动者的权利弱势地位愈加突显。
新就业形态企业的优势地位较为明显。首先,在信息获取方面,企业能够掌握获取有关企业运营的更多信息,与此相对的是平台劳动者可见的零碎的步骤性信息以及简单的二元选择操作。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企业可以实时获取更为广泛的市场需求信息、劳动者的数据、市场竞争者的相关情况等。同时,以外卖、快递等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作方式和流程来看,企业以其意愿向劳动者分配信息,主导劳动者可获取的信息内容、信息的呈现方式和步骤,并可随时对劳动者界面进行调整,根据情况隐藏或呈现某些信息。这显著削弱了劳动者对工作的有效判断和自主决策权,而企业则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优势。其次,在规则制订方面,互联网企业能够单方主导规则的制订和调整,而劳动者则难以对这一过程产生影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首先,从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来讲,受劳动力市场全球化、自由化、自动化、数字化因素的影响,社会产生并存在大量的、持续的剩余劳动力资源,这部分劳动者通常低学历、低技能,在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该类劳动者不可避免的呈现就业竞争能力差的情形。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社会剩余劳动力涌入这一领域,为了获取更高收入开展激烈的同质竞争。加之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放松管制政策,平台劳动者不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状态从根本上削弱了其与雇主的谈判权利。其次,从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来看,仅需劳动者具有基本技术能力即可完成相关工作,也就导致了大量的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作进入门槛较低。
- 作者简介 -
魏玥-合伙人
擅长领域:
劳动法,政府国资监管与合规,争议解决,公司商事
Mail:
yue.wei@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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