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全文2019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梁樱子
在过去的几年,虚拟货币风光无限,虽然市场上始终充斥着对虚拟货币的质疑或唱衰,但这并不影响其整体市值的不断壮大,成为主流机构的投资宠儿。但近几年,随着国家不断出台的政策规章,虚拟货币风光不在。各地政府监管机关迅速展开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不久,笔者接到一案例,一自然人将其所有的矿机置于他处从事“挖矿”活动时,被当地综合执法局将矿机查封并向其发送通知,要求其缴纳差额电费部分的罚款。那么,结合这一案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从事“挖矿”活动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处罚依据
从该案所涉的通知中可以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是当地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依据。经在公开平台的检索,《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亦存在于多数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援引依据当中。该通知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机关联合作出,其性质并不属于部门规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之规定,监管部门仅以上述通知作为处罚依据,恐依据不足。
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主要涉及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碳排放量巨大,故该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发》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因使用能源需求量大,大部分矿机往往放置在电站内从事“挖矿”活动,在电力的使用上可能涉及未经过国建电网联网私自供电。私自供电的电力企业可能因违反《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亦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执行差额电价的对象
前言中提到,要求缴纳差额电费罚款的对象系一个人矿机主,差额电费计算的依据为《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那么个人能否成为“补缴差额电费”的主体呢?
根据《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2.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3.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第十九条“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之规定,淘汰类项目,系针对我国境内企业而言,而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亦是针对从事淘汰类项目的企业。自然人并不属于执行差额电价措施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对于国家已有政策明确禁止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后仍然进行“挖矿”活动的个人、企业,其行为亦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给予处罚。
行政机关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合理合法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与国家所倡导、鼓励的经营行为相悖,对于仍在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该活动背后所暗藏的法律风险,不仅是行政处罚风险,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清退工作。
- 作者简介 -
梁樱子-律师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劳动法,公司商事
Mail:
yingzi.liang@sgla.com
往期文章回顾:
特别声明
“中联成都”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公众号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联成都”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也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主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