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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丨我们离婚吧,保单怎么办?——家庭资产配置 (一)
2023-07-18 17:00:50


全文3075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王瑞宇、张鹤


前言

剖析保单资产在离婚纠纷中分割的裁判思路,有助于家庭资产安全规划路径的科学设计。

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管理意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为家庭成员购置保险来进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隔离,相比于其他理财产品,保险既能保障家庭的安全,又能提高家庭的财务收益。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国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当夫妻感情破裂时,保险如何分割?剖析保单资产在离婚纠纷中分割的裁判思路,显然有助于家庭资产安全规划路径的科学设计。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人身保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明晰,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同时兼具有非常强的财产属性,详细分类如下图所示:

其中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没有现金价值,在保险理赔前没有进行分割的价值,所谓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回的金额。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保险金,以及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这些保险金在离婚时也不宜进行分割。下文着重分析的是人寿保险和长期重疾险在理赔前,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要具体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费来源、是否经夫妻二人协商一致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而非采用单一认定标准。部分情况由于公开的数据较少,尚不能统计出具体的数据比例。



0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

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规定处理,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因此离婚时无论投保人是否进行退保或维持保单,在夫妻双方均对保险分割未约定的情形下,投保人应将保险的现金价值一半支付给另外一方,参考案例:(2022)吉08民终885号。

但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分割有三个前提,分别为:

1、保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若是婚前投保且已经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投保但未交清保险费,婚前部分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参考案例:(2022)川1425民初9号

2、保险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若是婚后使用个人财产投保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实践中即使是一方父母出资的保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的情况,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有法院认为一方父母出资的款项系对双方当事人的赠与,参考案例(2023)辽04民终177号。

3、夫妻一方购买保险时,没有转移财产的倾向,并且另一方知情且同意。若是一方隐瞒另一方为自己购买大额保险,或者有离婚意愿的时候购买大额的保险,法院为了兼顾公平原则,倾向于将缴纳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参考案例:(2019)京0114民初13217号。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当事人拒不提供保险合同的收益情况,法院在不清楚保险的具体现金价值时,判决将投保费用和保险投保金额的增值部分扣除初始费用、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等进行分割,实际依然是在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2127号。



02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未成年子女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保单属于夫妻双方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性财产,且该赠与行为在保险费缴付时即完成了对应部分现金价值的权利转移,对于实际缴纳的保费因已交付发生了财产权利转移而不可撤销,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在夫妻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参考案例:(2022)辽01民终16105号。

但是进行上述认定需要满足几个前提条件:

1、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购买的上述保险知情且同意。若一方在投保时未取得另外一方同意,擅自拿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给孩子购买保险,夫妻双方未达成赠予的合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行为是侵犯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离婚时缴纳的保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购买保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费一半的补偿款。若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大额保险,且对方有证据证明购买保险意为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时,缴纳的保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非购买方有权要求多分。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673号。

2、保险的受益人也为未成年子女。若保险的受益人不是未成年子女,而为夫妻一方,此时保险的财产利益并非一定由被保险人享有,特别是理财型人寿保险,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收益,并且保险合同上并不会强制要求保险金必须专款专用于被保险人,因此,不宜将该保险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而是应当将现金价值和理财收益部分进行分割。参考案例:(2022)川1425民初9号。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子女作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保险法》第十五条又赋予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未成年子女,当法院判决保单归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时,若婚后投保的一方单方退保,将现金价值和实际收益据为己有,此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就受到了侵犯,但是法院一般倾向于若投保一方实际占有或使用了涉案保险款项后,再行主张权利为宜。站在另一方配偶的角度来看,这是极为不合理不公平的。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的基本原则。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境外的保险非投保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作为共同投保人参与续保和对保险分红的管理,境内的保险可以在子女成年后将子女变更为投保人,参考案例:(2022)辽01民终16105号。



03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投保一方的父母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投保一方的父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保单属于夫妻双方赠与给父母的专属性财产,且该赠与行为在保险费缴付时即完成了对应部分现金价值的权利转移,对于实际缴纳的保费因已交付发生了财产权利转移而不可撤销,归父母所有,在夫妻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参考案例:(2021)京0113民初19376号。

但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分割需要满足非投保一方对另外一方在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父母购买保险知情且同意,如果非投保一方能提供另外一方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平均分割缴纳的保费,甚至投保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04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夫妻另一方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夫妻另一方这种夫妻互保的情况在家庭关系中较为常见,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在离婚时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1、退保,将退保后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参考案例:

(2022)京0102民初8492号

2、变更投保人,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本人/父母/子女等保单接受的投保人,将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参考案例:(2022)豫0621民初1764号。

若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投保人执意退保的情况下,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虽可以主张支付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要求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但被保险人对此主张并不具有主动权。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列举的案例及司法裁判观点仅供大家参考,保险资产在离婚时怎么分配,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欢迎各位读者带着问题和建议共同探讨和交流,以期为您的家庭资产管理规划提供更科学、更安全的设计方案。



- 作者简介 -

王瑞宇-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银行与金融,军民融合,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医事健康

Mail:

ruiyu.wang@sgla.com

张鹤-律师

擅长领域:

银行与金融,保险法,争议解决

Mail:

he.zhang@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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