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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5440字 | 推荐阅读时间7mins
文 | 韩思放
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愈发严格,特别是较大金额的境内资金转移至境外,均涉及外汇管制问题。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定。
同时,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和结汇”。因此如果用人民币兑换外币,在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中,无论是兑换哪国货币,最高兑换数额均不能超过等值5万美元。
那么当个人出现特殊购付汇需求,遇到超过5万美元的资金需进行境外汇款时应如何操作,笔者以近期办理的一笔“继承财产转移”方式向境外汇款的业务,整理成文,以作交流。
问题的提出
A女士在十多年前,因长期在国外工作、结婚并育有子女,故加入外国国籍。近日因其父亲去世后留有部分存款,且除A女士以外其父亲无其他继承人,故A女士考虑继承该笔遗产并申请汇款至所在国银行账户,用于生活。
委托人目的很明确,即继承国内全部遗产并转移至境外。但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1)A女士现已加入外籍,如何确定与原先中国籍的身份是同一人?
国籍是法定身份的象征,对于已变更国籍的人士,身份也发生转变。因此在继承遗产的第一步,首先需要确定二者“同一人身份”。
(2)如何证明A女士是其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在A女士父亲已经去世且未做遗嘱公证的情况下,证明A女士的唯一继承人身份,也是关键步骤。
(3)A女士人继承后的国内财产如何汇款至境外账户,是否有金额限制,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在A女士取得国内继承财产后,仅为人民币的财产继承,将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款至国外账户前,还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4)A女士人在国外,可否委托境内人员(如中国律师)处理上述继承财产转移事宜?
因A女士一直在国外工作、生活,整个继承财产转移的办理周期较长,涉及到的行政部门、机构众多,所需资料繁杂。在A女士无法回国办理完全部手续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办理的现实需求。基于上述办理业务面临的诸多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逐一解答。
继承财产转移的定义及条件
“继承财产转移”的定义,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16号,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该规定从出台至今虽然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仍然合法有效,是办理该业务的核心依据。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同时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继承财产转移业务的办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属性。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暂行办法》第三条)。
2、受理部门。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暂行办法》第五条)。
3、汇出要求。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1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暂行办法》第六条)。
办理流程
根据笔者的办理经验,继承财产转移的办理流程相对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按照办理的先后顺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主要步骤。
(一)申请人就委托关系进行国外公证及中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全部申请公证材料,最终取得继承财产公证书。
(三)在国内银行办理财产继承,将被继承人财产继承至申请人国内银行账户名下(人民币)。
(四)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准备全部材料,在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继承财产转移行政许可,最终取得外管部门核发同意购付汇的核准件。
(五)在境内银行购汇并汇款至境外申请人名下账户(外币)。
而继承财产转移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即是需要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同意购付汇的核准件。因此下面我们将以外管局核准要求为基础,就继承财产转移业务进行详细梳理。
所需申请材料详解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下面笔者将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每一项资料进行拆解,以便了解其取得方式。
(一)申请书
书面申请需由申请人自行拟写,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1)申请人、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及继承关系情况;2)申请人在国外入籍和国内退籍的时间及基本定居、生活、工作情况;3)申请人取得继承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银行账号、存款金额、资金来源及变现过程等;4)被继承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情况;5)被继承财产的纳税情况;6)申请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关系情况;7)其他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填写的内容。
以上信息,虽在其他申请材料中已有涉及,但根据笔者的经验,往往外汇管理部门仍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再次详细阐述。
(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首先,《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有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模版,在所在地外管局网站上下载后如实填写即可。但应注意,在“购付汇基本信息”处,“境内汇款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境内汇款银行名称”、“境内汇款银行账户账号”均为申请人在境内汇款的银行信息,需提前联系境内汇款银行取得准确信息。例如部分规模较小的支行没有外汇业务功能,因此需联系其上级网点进行办理。其原因在于,最终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中会直接载明境内汇款银行的具体信息。
其次,“购付汇基本信息”中“境内汇款银行账户账号”,即需要申请人有国内银行账户。此时如果申请人前期没有银行账户,则需要在银行以外籍人士名义进行办理;如果已有银行账户,但未更改身份信息(如申请人是在更换国籍前使用境内身份办理的银行账户)的,则需要变更账户信息至目前的境外身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目前在《暂行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但在笔者了解的外管局办理指引中,将上述身份证明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包括:(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在上述材料中,较难理解的即是“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其实各个国家的定居证明出具方式不一,笔者认为,认定核心是要能够体现出申请人在该国有稳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然后通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加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即可。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继承财产转移的前提,是申请人首先合法取得国内继承财产。而取得继承财产的路径包括继承公证、遗嘱公证、司法判决等。以社会中较多出现的继承公证为例,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文书之前,往往需要申请人提交如下资料(根据申请人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不同要求):死者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销户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通过人事档案、户籍档案中能够反应亲属关系的材料进行证明);无其他继承人的证明(如其他继承人已经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若夫妻已离婚且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提供离婚证等);继承财产证明(如继承银行存款的,需提供银行账户余额证明)等。
除此以外,申请人的上述资料中记载多为原中国身份信息,但因申请人已更换国籍,因此还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供“同一人证明”。可以提供原户籍注销公证、所在国入籍材料、中国移民局调取的移民档案等,用以证明申请人原中国身份与目前境外所在国身份为同一人。
在上述资料均齐备的情况下,国内公证机关才可以出具公证文书,证明被继承人在国内的财产由申请人取得。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被继承人财产若生前已出售并变为现金的,虽然此时的现金存款余额证明应属于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但往往外汇管理部门为了追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还会要求进一步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例如在笔者办理过程中,因部分继承资金来自于死者生前出售房屋后留有的现金存款,但外汇管理部门仍要求提供出售房产时的买卖合同、房款收取的资金流水等资料。
(六)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
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要求,由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或提供完税凭证。主要面向继承财产是否需进行征税规定的。
但即便现金继承不涉及税款的缴纳,但仍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并取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且该备案表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汇款的境内银行备存。
(七)委托关系证明
若申请人在境外,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继承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该委托协议或委托书,需要在境外中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后,在国内的行政机关、公证机构、银行等部门才有效力。
同时,根据前述材料办理过程中,因每个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还可能需要在死者生前单位、医院、派出所、档案管理部门等部门调取各种资料,委托书或委托协议的内容务必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准确,否则在经历长时间的公证、认证手续后,拿到国内因委托内容不清晰导致无法使用,又需要重新办理。
(八)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
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若被继承人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因此,如果被继承人不属于上述国家公职人员,则建议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不属于公职人员、管理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以便外汇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时,更加快捷。
(九)不予办理的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小结
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虽然严格,但主要仍是限制非法的、资金来源不明的款项随意汇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外汇管理和金融秩序。但对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外汇需求,政府也不会进行限制。只是整体而言,该业务所需资料较为繁杂,需与各个机构、部门反复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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