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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4226字 | 推荐阅读时间6mins
文 | 肖秀
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业主的物业利益保护和共同生活秩序维护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社区自治基础组织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其运行状况也直接影响所涉社区的自治秩序以及地区的社会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业委会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划定了业委会的行为框架,但在实践中业委会却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相关的行为规范,尤其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业主自治规范不足的情况下,形成多种业委会行为异化类型。根据业委会行为异化由轻到重程度的不同,本文归纳出以下四种较为常见异化类型。
业委会勤勉尽责的异化:懈怠职责
1、勤勉尽责。勤勉尽责较多运用于公司法中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即“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应合理、谨慎地处理公司事务”。此处的勤勉尽责可借鉴其内涵,即业委会勤勉尽责是指业委会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秉承勤勉的工作态度,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以一位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小心谨慎地处理好业主利益相关的各项事务,实现小区业主利益最大化。这是业委会的基本和主要职责之一。
2、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作为业委会基本职责的勤勉尽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业委会委员的行为必须是本着为业主谋利益的善意。二是业委会应当积极勤奋地为业主利益工作。三是业委会应在工作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是其程度达到理性人的标准,即只有委员履行了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同样情况下处理同类事务所应尽的勤勉和注意才合格。四是业委会的行为方式等应当是与业主利益相适应的。五是按照相关法律和业主自治规则规定的职责履行职责。如:及时召集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向业主大会报告社区物业企业的服务情况;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并监督;多方面了解业主与小区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等。
3、业委会勤勉尽责的异化:懈怠职责
现有法律文件中没有规定业委会勤勉尽责的条款,在相关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形下,业委会委员们对待工作漫不经心,不断违背勤勉尽责的职业要求,损害业主利益,出现勤勉尽责的异化:懈怠职责。包括:不按规定召集不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疏于对物业服务公司行为的监督、督促和催改;未公示小区物业收入;换届后拒不交出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藏匿业委会账册;业委会常态性不在岗无人值守;甚至形同没有业委会。例如,在“杜杰、陈婷等与云海苑业委会、置梁行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中,詹东海是上海静安区云海苑业委会主任,其在履行业委会职责期间,经常对业主不理不睬,忽视业主的合理诉求。并且在涉及社区公共收益和管理费用时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甚至直接拒绝公开小区的相关公共费用,对置梁行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过程中的诸多瑕疵行为以及其利用社区公共部分进行营利性活动不主动追究,包括利用公共场所停放车辆、设置广告收取费用等。此案中,业委会委员未秉承勤勉的态度,切实服务企业,是典型的懈怠职责,不作为的行为。
业委会专业服务效能的异化:履职偏差
1、专业服务效能
业委会专业服务效能是指业委会成员基于其应具备的岗位素养和能力,为业主物业利益履行相关法律和业主自治规范要求的服务、保障等职责并达到预设成效或目标。业委会专业服务效能由以下基本要素构成:一是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岗位素养。不同的业委会岗位有不同的岗位素养要求。二是业委会成员履行岗位职责达到预设成效或目标。业委会成员的岗位职责应该有一定的可考核的成效或目标。
2、专业服务效能的基本要求
基于专业服务效能的两项基本构成要素,其具体要求应该有下面几点。首先,业委会应该有分工和岗位设置,以分工来设置岗位,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和目标要求。其次,业委会的各岗位应该配置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业委会成员。如业委会主任岗位的专业素养应具备领导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财会岗位应具备财会知识与技能等。第三,各岗位成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达到岗位预设或预期成效或目标或得到业主满意认可。如财会岗位成员,应该由接受财会相关知识与技能训练并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应该对本小区业主物业有关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做出符合要求的财会报表等材料。
3、业委会专业服务效能的异化:履职偏差
实践中业委会专业服务效能的异化主要表现为:岗位成员不具备必要的岗位素养和技能。如财会人员不懂怎么做账,财务一本糊涂账;主管小区安保的岗位成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与风险识别知识,难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是否达到预设要求或难以发现小区存在的安保隐患从而提醒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整改等等。在业委会这类行为异化中的类型,其委员们可能确实本着为业主谋利益的善意在履行职责,但结果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勤勤恳恳却招人怨。例如,重啤花园业委会与重庆美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案,重啤花园业委会在代表业主起诉重庆美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确认重啤花园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子路3号45栋和46栋负一层停车库为重啤花园全体业主所有的主张,因没有收集证据证明负一层车库已经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归属于业主,造成举证不能、主张权利困难,最终败诉。此案中,业委会委员有采用司法途径救济业主权利的意识,但是最终却因为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不够,导致业委会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专业服务效果不佳,结果是本为业主谋利反而致业主受损。此为出现专业服务效能的异化:履职偏差。
业委会公正履职的异化:谋取私利
1、公正履职
公正,顾名思义,公平正直,在任何情况下都同样的平等对待。公正履职意为在开展工作活动过程中,忠诚地对待自己的岗位,遵守职业本分,没有偏私,不被私心杂念所影响。业委会公正履职则指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私心,处事公正,忠于职守,不受眼前个人私利所驱使,而为谋取业主正当合法权益。公正履职是一种基本的职业素养,不仅是工作人员在日常活动中需要遵守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更是业委会人员行使权利的第一要务。
2、公职履职的基本要求
业委会委员清廉自好、公正履职是其任职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不得以履行职责便利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在业主纷争的调停中偏袒牟利;不得利用业委会职权与他人进行不正当交易;不得在与业委会委员有关的事项中做出不正当的利己决定或行为等等。业委会公正履职是业委会组织的应有之义,是业委会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并赢得业主信任与支持的品质保证。倘若业委会委员不能做到公正履职,反而以权谋私、贪财谋利,不仅业委会工作难以完成,甚至导致小区业主与业委会对抗的群体事件进而影响基层社区的稳定与安全。公正履职,有助于减少业委会与业主、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强化思想基础,形成廉洁的业主自治环境。
3、业委会公正履职的异化:谋取私利
业委会公正履职的异化主要表现在:与物业管理公司串通并收取物业管理公司的钱财物等贿赂;利用业委会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部分业委会委员滥权霸凌,将业委会变成谋取私利的私人组织;违规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在对外招标中与投标人串通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例如,“贺廉理、杨晓娟、何小荣挪用资金罪案”,贺廉理为业委会主任,杨晓娟为会计,何小荣为出纳。贺廉理利用其利隆商场规划片区业委会主任职务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500万元,用来偿还由其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元市利州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同时,贺廉理指使杨晓娟、何小荣故意隐瞒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金额为50万。此案中,贺廉理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他作为业委会委员,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利益,违反了业委会公正履职的基本职责,更是触犯了刑事法律,该案直接反映了实践中业委会委员丧失廉洁性,谋取私利的异化事实。
业委会利益维护的异化:直接侵权
1、利益维护
维护,基本释义是尽自己能力去照顾,使其免于遭受破坏。利益是多方面的,金钱、名声、地位、情感或权势等都是属于利益的一种,概括来讲,它是人类用来满足个人欲望的一切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之和。利益维护是指竭尽全部力量,去保护能够满足个人物质和精神的各种需求之和。业委会利益维护则指业委会委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尽力去维持、保护一切能够满足业主生存发展需要的基础之上,各种对业主整体有好处的事物,包括但不限于以维护业主利益为目的和宗旨,实施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执行业主大会的决策等行为。
2、利益维护的基本要求
业委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组成,管理业主共有财产和处理社区共同事务,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愿和要求,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业委会利益维护的基本要求是业委会委员要具备防范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不仅只是完成工作任务,更要注意思考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利于全体业主的利益以及当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业主利益。
3、业委会利益维护的异化:直接侵权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业委会在侵犯业主权利后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规定了如果发生业委会侵犯业主合法权利的行为,业主享有撤销权,这就凸显出追责机制的不足,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业委会直接侵犯业主权益的事例,导致业委会利益维护的异化:直接侵权。业委会利益维护异化而产生的直接侵权,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在重大事项上欺瞒业主,侵犯业主的知情权;二是在重大事项上伪造、篡改选票,侵犯业主的决策权;三是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的共同收益或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为己私用,侵犯业主的共有权;四是其他以业委会便利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例如,在“蒋俊、王峰、林秋坤、柏志明、殷庭模、刘永琴、张恒友、周剑波、杨 杰、唐英、耿志华、万有松、薛晓敏、杨寿鹤、朱良君、朱建松、柯文进、王飞超、李远进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秀林水苑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中,南京市六合区秀林水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在选举过程中,公布虚假选票资料,将未达到通过候选人选举的无效票改为有效票,并且不公布业主选票所对应的专有面积,就擅自成立业委会,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选举权和决策权,但基于追责机制不够完善,最终法院也只是依法判决撤销业委会行为,并未对有过错的业委会委员进行实际处罚。
- 作者简介 -
肖秀-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基础设施建设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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