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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丨指导案例140号-观点解析
2021-12-07 17:39:15

全文2123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李筱娅


指导案例140号: 

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过错】【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景区内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民委员会),其未向当地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红山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拨打120电话求救,120救护车未到达前,村民李某某自行开车送吴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吴某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吴某系红山村村民,李记坤系吴某的配偶,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系吴某的子女。吴某死亡后,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向法院起诉,主张红山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案涉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红山村民委员会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631346.31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赔偿45096.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再审作出(2019)粤01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故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吴某跌落受伤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指导案例观点解析 

近年来,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公共场所内发生人身损害时,大家都会考虑是否能以公共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因法律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大小、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由此引发的争议案件数量倍增。本案例裁判理由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安全保障的义务的范围,且对于侵权责任项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错行为进行了论述,对于侵权责任案件具有较大的指导、参考意义。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人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要判定红山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的要件为:1、红山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2、吴某坠亡。3、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坠亡后果存在过错。4、吴某坠亡与红山村民委员会侵权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再审法院对于红山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除了对于吴某坠亡的后果有证据证明外,其余则是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逐一论述。其论述过程,本人以逻辑图的形式解析再审法院的裁判推理过程,主要如下:

1、再审法院认为,红山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红山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


- 作者简介 -

李筱娅-律师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劳动法、公司商事

Mail:

xiaoya.li@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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