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全文3686字 | 推荐阅读时间5mins
文 | 张皓轩
引言: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被适用于刑事领域,其在民事领域也包括民事诉讼领域中却很少被提及。在理论界中,民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非常的有限;在实践中也是一样,民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很难在审判中得到适用。通过对比世界各国对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提出实际上可以操作的建议,以此更好的促进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实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在刑事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了极大的重视,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极为重要的证据规则,但它真正被确立却是在2010年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且在2012年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正式成为法律规范,在法律中被确立。
但与刑事领域正好相反,在民事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早就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得到建立。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在其中明确的规定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过该《规定》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在民事领域中得到确立,并且在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再次得到确认和强调。虽然在理论界,很早就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却并没有得到实务界的认可,民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没有产生一个统一的标准,也就很难在审判中进行适用。
有观点说到,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公权力机关的责任,而属于当事人自己举证质证,所以在法律制度上这些证据都具有可替代性,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显得非常不必要了。虽然这种观点也仅仅代表了实务界一小部分人的声音,但由于法律学者们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稍显不足,导致实务界中,法官也很难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与案例的具体结合,也就很难在判案中对该规则进行具体适用。所以,不论是对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中应该对它怎么具体适用,都需要更深一步的探索与发现。
各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在20世纪初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威斯克诉合众国一案,在案件中,美国联邦警察为了获取他们想要的证明威斯克犯罪的证据而未经过威斯的合法授权就闯入了威斯克的家里。这一举动,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认识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正是通过这个案子,美国创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当时,美国的各州法院都还没有适用该规则,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对此进行要求,而是在之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通过另外一个案件的审理,美国的所有州都在刑事诉讼中正式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之下,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较晚,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才出现的。在当时,美国的某些初审法院尝试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在最后以失败而告终,但这些行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能够起到极大的借鉴作用,并且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20世纪末期,美国的某些州法院开始在民事诉讼领域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直到现在,美国也未能完全在民事领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英国
英国和美国一样都是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但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却相差甚远。
在英国,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十分巨大,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是靠法官决定适用与否。并且还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通过检索英国的判例,我们可以看出许许多多的证据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没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但是只要是对案件的审理有益的,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掘与整理,法官一般都不会对此进行排除。
英国在实践如何在民事诉讼领域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并不会对证据的取得方法进行区分,而只要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有利的影响,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具有证据能力,法院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采纳这个证据,法官和法院一般都不会关注这个证据的获取方式合法与否、获取的手段是否合理。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司法审判的进步,英国的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也逐渐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识到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重要之处。并且在后来也开始允许并且肯定法官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使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决定是否对这个证据进行采纳。后来,在英国的民事诉讼领域中,随着案件审理的增多,也就对违法证据是否应该得到采纳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首先,在一方面肯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非法证据也是证据,肯定了其证明能力并允许它作为证据使用;从另一方面来说,运用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虽然具有证据能力,但对这一获取非法证据的行为予以否定,只要是尝试运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德国
德国最早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的作用是用来排除某些对能够证明和发掘待证案件事实产生极大的作用并且还具有证据关联性,但是收集方式或者手段不合法,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证据。
在德国的刑事诉讼领域以及民事诉讼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被称之为“证据禁止”,“证据禁止”包含了取得禁止及使用禁止这两个方面,并且这两个方面互相都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从最根本上来说,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证据禁止”的基础就是利益衡量,没有利益衡量则“证据禁止”也就不会存在。只要是作为证据,不论这个证据是从何而来,证据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只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这个证据的不利作用,将证据的效力与作用最大化。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例的不断增多,理论的研究也越发的深入、审判的经验也不断的丰富,基于此德国也形成了许许多多的判例和原则,他们的法官也正是基于这些东西来对一个证据是否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判断及认定是否应该在单独案件中进行使用的。
(四)日本
日本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美国的影响十分巨大。从1975年开始,为了让日本的侦查人员能够规范的获取证据,保障日本公民所应该具有的权益,日本的最高法院以重大违法为判断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同样是以重大违法为标准的。那么关于重大违法,日本高等裁判所对此作出了解释:他们认为,如果不是使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及其明显的违法手段所获取到的证据,也就没有理由去否认该证据的证据能力。由此可见,只要不是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影响,此类证据都会在日本具有证据能力,并且能够作为证据而使用。
(五)理论总结
在上文中,我们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状况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也不能一蹴而就,也需要经过不断地沉淀,但是它们都能够成为我们的教科书,被我国的非法排除规则所借鉴。
1. 相对宽容原则
大多数国家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区分,将其区分为刑事的和民事的。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要慎之又慎,这是因为需要着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与此不同的是,民事诉讼领域中,由于是当事人各方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且大多数也仅为财产方面的纠纷,所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就相对的没有那么严苛了。
由此可见,对于民事领域中的非法证据,不能一味的进行排除,而是需要相对的宽容。宽容绝对不代表放任,它也需要进行有必要的限制。虽然在民事领域中,当事人取得的证据可能是非法获取的,但是他们所取得的证据能够极大的减轻法院的负担、当事人的诉累以及极大的提高诉讼的效率,与此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收集都是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合法判决,但是他们所收集到的证据很可能会影响和侵犯其他当事人的权益。那么,让这种非法的证据被认为存在证据能力的话,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会使得审判程序的公正、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收到极大的损害。
2.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系非常接近于大陆法系,所以在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着重的去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于法官的法律水平和素质都比较高,让法官将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多数人的价值判断二者相结合,以此来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进行判断和选择。因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判定没有那么严苛,关于个案中的证据是否非法的判定也很难做到绝对的统一,并且由于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无法做到在每一方面都面面俱到。因此就需要法官在审判具体的案件中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各个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确定哪些价值是需要优先进行保护的,从而进行取舍。
言而总之,在借鉴他国的同时,需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不能一味的嫁接。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大的目标就是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人权,学习外国的有关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快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作者简介 -
张皓轩-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基础设施建设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Mail:
haoxuan.zhang@sgla.com
往期文章回顾:
特别声明
“中联成都”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公众号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联成都”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也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主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