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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丨单位犯罪之“污染环境罪”六大辩点及合规提示
2022-04-21 16:30:00

全文2598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姚志刚 杜小兰 符颖


前言

笔者检索出了四川省近三年单位涉嫌犯罪的600余个真实案例,并提炼出了其中排名前十的罪名。发现,污染环境罪是四川省单位第三易触犯的罪名,在699个案例中就有39个涉嫌污染环境罪,占比为5.58%。

经梳理发现,四川省近三年污染环境罪在金属矿采公司是最高发的,占比为42%,金属矿采公司营业范围为金属矿开采、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加工等。污水(污泥)处理公司紧随其后,占比为19%。仅上述两类公司触犯污染环境罪占比就达到了58%,更应重点关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污染环境罪,作为四川省近三年单位第三易触犯的罪名,律师应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有效辩护?而作为企业又当如何做好合规风险的防控呢?



01

辩护要点归纳

(一)辩点一:罪轻之辩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在案发后积极采取修复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主动赔偿损失,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考虑适用缓刑。


(二)辩点二:法定从宽情节之辩

  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是否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三)辩点三: 因果关系之辩

排放污染物与环境损害之间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罪中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因果关系的联系不如其他犯罪中危害行为和实害结果之间联系密切,表现为“危害行为——环境——实害结果”,危害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一中介,然后才间接地影响到各个对象。这种具有中间环节的联系往往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复杂性的特点,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清楚界定法律责任。比如在共同排污致害的情况下要确定具体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相当困难的。即使是同一污染行为,由于环境和个体的差异,危害结果也存在不同。

司法实践中,因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清楚界定法律责任。因此,常常会采取“推定”的原则予以认定因果关系。所谓“推定”,通常情况下是指从其他的已经得到证实的事实必然或者能够推断出的事实推论或结论,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危害结果是由被告人造成的,而被告人又不能证明危害结果不是由其造成的,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辩点四:刑事合规不起诉

处置污染物数量较少,排放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合规考察监督,为企业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罚。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辩点五:出罪之辩

污染环境罪法条规定了倾倒、排放、处置三种行为方式,但对处置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单纯的买卖行为就不属于处置行为,则不构罪。


(六)辩点六:司法鉴定之辩

在此类犯罪中司法鉴定尤为重要。

首先,辩护人要关注该案是否经过司法鉴定?有些案件如果没有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则很可能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问题就无法证明。

其次,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若鉴定机构无资质,或取样、检材等程序不合法,则辩护人可以对该鉴定报告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5)118号,明确要求,环境损害必须要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诉讼中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同时要求,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登记。最晚应于2017年6月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02

合规风险提示

(一)针对从事清淤、环卫工程等单位。在从事相关的行业时,要注意相关资质的申领。切勿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业务,单位若要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若要经营危险废物收集,同样需要达到相关条件后,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针对一般企业,在企业成立前,就应该做好环评工作,修建环保配套设施。在经营过程中,要对生产设备做好监管,注意按时检修,防止出现污染物泄漏的情形。如需要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处置,切勿自行处置。



结语

俗话说“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企业逐利无可厚非,但切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现代化企业应做到合规、安全、绿色生产,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 作者简介 -

姚志刚-管理合伙人

擅长领域:

刑事与合规

Mail:

zhigang.yao@sgla.com

杜小兰-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与合规

Mail:

xiaolan.du@sgla.com

符颖-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与合规

Mail:

ying.fu@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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