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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
2021-07-06 19:00:00

加强赛事监管 统筹发展安全

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发展和安全工作。体育总局等11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了《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监管举措,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的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堵漏洞、强弱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主动加强协调配合。
  
体育作为重要的社会事业,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全局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体育赛事活动由于群众参与广泛,人员密度高,存在着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奥运会、全运会和北京冬奥会等大型国际、国内赛事日益临近,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呈现出频次密集、规模扩大、关注度高、辐射面广等特点,随之而来的各种安全风险也更加凸显。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全稳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管理

  

近年来,体育总局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结合工作实际,陆续出台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例如:山地越野、搏击、综合格斗、翼装飞行等新兴运动项目由于开展时间短,尚未形成成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风险正处于不断暴露阶段,监管难度大;部分项目技术标准和规范需要根据新形势新问题进行及时更新调整;实际工作中,部分监管部门还存在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此外,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涉及面广,需要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但是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还未能有效建立,风险防范预案的落实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协同还不到位。面对以上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了一系列举措,着力加强体育赛事安全监管。

三、明确监管原则,夯实监管责任

  

《意见》明确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监管原则,要求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意见》提出,要夯实监管责任,包括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要落实赛事组织者主体责任,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场地空间提供方负有安全服务保障义务。《意见》要求体育领域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担当作为,将工作做实做细。

四、完善监管标准,明确赛事要求

  

《意见》强调,要完善监管标准,要求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快构建体育赛事活动标准体系,制定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明确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规范参加者的资格条件。《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行业管理责任,督促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切实负起行业管理责任,健全行业标准,完善体育赛事体系,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并进一步要求明确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

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应急预案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举措,针对目前“放管服”工作中“管”的力度强度没有跟上“放”的节奏的问题,要求在做好“放”的同时切实做好“管”和“服”的工作。《意见》要求,加强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评估指导监督,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

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行政部门:  

近年来,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为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外部影响因素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如对安全问题疏于监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近期发生的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惨痛,充分暴露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漏洞。为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监管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规模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要符合有关标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  

(四)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一)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二)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其他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方面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三)落实组织者主体责任。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四)场地空间提供方负有安全服务保障义务。各类体育活动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三、完善监管标准


(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快构建体育赛事活动标准体系,制定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项目,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相应制定强制性标准。  

(二)明确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要求,加强对有关条件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参加者的资格条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等。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各类赛事活动的评估指导监督。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整改。  

(二)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一律制定灾害性天气等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实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比赛中止或延期、及时救援等内容)。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服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五、强化安全保障


(一)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各级体育部门应当联合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主动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三)落实安全措施。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实行“熔断机制”,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  

(四)做好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六、严肃追责问责


(一)完善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二)严肃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气象局 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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