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Policy Information
电子竞技(以下简称电竞)游戏是电子游戏产业不断发展升级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从众多游戏中发展成熟,凸显出较强体育性质,具有竞技对抗性的游戏项目。国际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运动定义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软硬件设备为器械,在信息技术营造的虚拟环境中及统一的竞赛规则下进行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对抗性电子游戏运动。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一股电竞热正在袭来。据官方统计,IG vs FNC的决赛吸引了近2亿中国观众在线观看,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去年NBA总决赛的观看人数。随着关注度的提高,电竞项目也逐渐得到主流价值的认同。在今年雅加达亚运会,中国代表队力克宿敌韩国勇夺金牌,让社会各界扭转了“电竞选手=网瘾少年”的印象。
对于法律人来说,电竞赛事的流行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且往往与赛事的直播相连。下文重点分析游戏直播中主播与平台法律关系及盜播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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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对于游戏直播平台来说,人气主播与摇钱树无异,各大平台都会与这样的主播签署合约。这类合约既可以是主播直接与平台签约,也可以是通过主播的经纪公司或者主播所属的“公会”来与直播平台签约。
那么,在直播协议项下,主播与平台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呢?
这一问题其实是“互联网+”时代下对劳动关系认定提出的挑战,尤其是“O2O”网络平台下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当传统的“单位+劳动者”结构变成了“平台+服务者”的结构,这些在平台上注册认证的主播们一边贴着“自由用工”的标签,但同时又时刻受到平台的制约,这就使得认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一个难题。
其实,签约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何,需要具体考察他们的合同内容,难以笼统判定,这里我们以最常见的合作模式来探讨的其间的关系。
通常而言,合同会约定主播的“底薪”或者还包括“绩效工资”,也会明确约定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就用户打赏或赠送礼物收入以及商业推广收益之间的分成比例。此外,也会约定直播平台的商业推广宣传、包装主播等义务。
但是,在这一合同中,主播并没有强制性的、进行直播的义务,其不积极进行直播或者没有达到最低有效直播时间的后果只是可能会得不到底薪、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分成收入减少,而并不算违约。在这一合同关系中,主播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直播工作,该关系并无“人身依附性”,也即,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示与被指示的从属关系。
因此,在这种合作模式下,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主播并不受到劳动法保护。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在法律上是类似一种“个人合伙”的关系,因为主播和直播平台有着共同的经营目的,那就是把直播节目办好,吸引更多的观众,从而提高节目的收益。虽然有“底薪”的约定,但是总体上来说,还是可以认为,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是共享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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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播平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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