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Policy Information
2024年度
住房公积金
缴存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0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02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03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04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05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一
调整内容
二
办理渠道
(一)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因调整基数时间滞后产生的缴存差额,单位应申请补缴。
(二)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时,汇补缴标准不应超过对应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需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更正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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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成都发布编辑丨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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