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首次注册或者5年注册周期有效期届满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首次注册或者5年注册周期有效期届满的并按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内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符合定期注册对象要求的民办学校聘用一年以上的教师;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3.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1.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影响到当年度教育教学考核的。但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假、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两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两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重新首次注册。2.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含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达到规定学时或学分后的下一年度申请注册。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从考核合格起重新计算注册周期,注册周期内考核合格,再申请注册。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不合格,影响恶劣的;2.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的“聘用合同”复印件;4.申请人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师德表现证明”或“师德考核评价合格证明”;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证明复印件;8.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部分材料可由学校为教师统一出具,不需要教师本人提供,具体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所有复印件,须经所在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申请首次注册的,只需提供1、2、3、4、5、8项材料和首次注册前一年度考核表。根据定期注册机构工作要求,准备申请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请。根据定期注册机构要求,各校统一提交本校所有申请人员相关材料,机构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注册机构将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发放给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注意: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具体办理范围、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参见各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工作公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暂缓定期注册的人员,学校可视其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暂缓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填写,信息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2.在定期注册过程中如发现持有假证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并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3.《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请先联系发证机关按要求补办证书,然后再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4.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