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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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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又添总部基地,明年投用→
○早安,成都!新闻来了
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经济网、成都日报
成都发布编辑丨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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