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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丨担保相关纠纷中管辖规则梳理
2023-02-09 17:15:27

全文1835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梁樱子


与担保相关的纠纷中通常会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既可起诉债务人,亦可起诉担保人。而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当主从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时,当事人究竟应该如何确定管辖呢?



01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

实务中常见的管辖问题

(一)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

    债权人基于主合同法律关系及担保合同关系一并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的情形下,可能出现如下几种管辖问题:

1、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约定仲裁条款,但仲裁机构约定不一致的

根据《担保解释》第二十一条,基于主合同对债务人提起的仲裁与基于担保合同对担保人提起的仲裁应当分别根据各自的仲裁条款向约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未约定管辖的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及于担保合同,基于担保合同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

主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担保合同纠纷不具有管辖权

4、主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担保合同未约定或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主合同不一致的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5、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

基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能当然适用于主合同。在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二)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

在追偿权纠纷中,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常见模式有以下三种:1、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共同签署《贷款及担保合同》;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贷款合同》,债权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此前笔者在处理一起以上述第 2 种模式签署合同所引起的追偿权纠纷中,就出现了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和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均认为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被告所在地法院认为追偿权纠纷实际为合同纠纷,应当依据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而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则认为担保人并非主合同当事人,其中的管辖条款对担保人不具有约束力。

担保人的追偿权虽然是基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而产生,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其实际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当然适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在上述第 1 种情况下,担保人作为《贷款及担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适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并无太大争议。但在第 2 种情况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于担保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辖173号案件中,亦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三被告均非《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若担保人与债务人对管辖法院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 作者简介 -

梁樱子-律师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劳动法,公司商事

Mail:

yingzi.liang@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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