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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5384字 | 推荐阅读时间7mins
文 | 姚志刚 符颖
引言
刑事阅卷工作可以说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从某些程度上来说,刑事阅卷是辩护律师整个工作中最核心的工作。阅卷是举证、质证、辩护的基石,所以作为刑事律师,点亮阅卷的技能点非常重要。
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刑事律师都会有自己的阅卷习惯、方式、风格;如何阅卷、怎么阅卷没有标准答案,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借鉴他人建议中形成自己最为习惯也认为比较有效的阅卷方式。下面的内容,是笔者平时阅卷经验的总结,供大家借鉴参考。
阅卷思维
1、脉络导航
刑事案卷的证据材料一般来说都是比较多的,在拿到几本、几十本甚至几百本案卷材料的时候,容易陷入无法下手的困境,那么如何开始、怎么开始、从哪里开始,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一个阅卷导航,让我们的脑子里有一个目标和脉络,这个阅卷导航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起诉书(起诉意见书)—能够让我们快速了解公、检的指控思维;比如指控某人主观上是明知或有共谋;客观上实施了管理、安排、提供帮助等行为;构成了哪个罪名。
二是详尽的查询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深入了解本案的指控依据;比如指控本案某人构成犯罪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哪一条哪一款;量刑档期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哪一条哪一款;适用的情形是否正确、合理。
这样,我们就能了解清楚本案公、检的指控思维,了解他们是怎么来侦查本案、怎么认定犯罪事实、依据是什么,这也就是我们阅卷时要去找到的东西。
2、过程导航
阅卷的过程是一个分析、梳理案卷材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时刻谨记去抓重点,然后将案卷无限的切割、甚至是反复的切割,最后把案卷的核心提炼出来,也就是所谓的一个“把书读薄”的过程。一个案子最后的核心争议点或者说辩点可能就是一个两个三个,阅卷的过程就是在海量的案卷材料中将我们需要的核心证据提炼出来。
阅卷不同于看小说,一开始阅卷时,很容易思维就会被海量的案卷材料淹没,好像看了又好像没看,其实就是因为没有时刻提醒自己“抓重点”。最常见的阅卷逻辑脉络就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所有的案卷材料都是在试图证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干了个什么事,所以在看卷的时候,我们要去提炼每一个事件的上述元素。
而我们要提炼的核心证据,本质上其实是围绕你自己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能够证明你的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什么行为,哪些证据能够证明你的当事人当时主观上是什么心态,同时这也就是对指控的罪名进行解构。除去主客观,也就是核心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也要注意去关注量刑情节的证据。
比如贩卖毒品案,那么每一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人物、贩卖的事实过程,这些分别都有哪些证据予以支撑,按照这样的逻辑一一去对应,然后再进行切割,看似可能有5个人都在说这一次,但是只有3个人是参与者剩下2个人是听说或知情,在反复切割后可能某一个重要细节只涉及到某个人笔录里的某一句话或者是某一句聊天记录、某一个聊天的时间节点等。那么可能看完这5个人的笔录和聊天记录,最后只提炼出一个核心的证据,谁指控或什么证据证明某一核心细节存在,这个细节可能是某人是否在场、是否说过某句话、是否有某一行为。
想要做到有效的对案卷材料进行提炼和切割,熟悉证据很重要,熟悉证据的分类、证据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规则,也就是说你把这些证据切割、提炼出来以后,最重要的是去把握证据。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某一核心事实、能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一方面可以多翻阅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关于证据的条款以及相关的证据法学理论,可以反复、多次、仔细的将这些条款再通读、学习。
同时,在掌握案件的基础事实和证据框架后,我们要针对自己的当事人再去区分和挖掘“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有利证据”能够辅助推翻或者说动摇控方指控的有罪框架,甚至能够提供其他的可能性或者进行反证。大部分律师应该都能注意到去寻找“有利证据”, “有利证据”对辩护人来说很重要,但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只看到“有利证据”,还要去挖掘“不利证据”。有利证据是否能够真的有利、有利到什么程度,有些时候也取决于不利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有突破口。所以阅卷要带着目的去阅,时刻提醒自己保持清醒、抓重点。
总之,以什么样的思维去阅卷,或者说阅卷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思维,首先来说,读懂起诉书很重要,起诉书的每一个字都不会白写,研究起诉书、研究相应的指控依据很重要,这样阅卷才有方向。顺着这个阅卷的方向再去案卷中寻找我们要的重点内容,再一步一步的进行拆解、切割,最后提炼出核心的证据,自然我们的质证、辩护也就顺理成章了。
总的来说,刑事阅卷就是读懂案件的有罪框架——寻找、提炼核心证据——对证据进行分析,寻找击破点——最终形成辩护要点。同时,整个阅卷过程不是一个线型的过程,而是一个在在案证据、结合会见情况、相应法律规定三者之间来回、反复穿梭的过程。
阅卷基本技能
上面,一直讨论的是以什么样的思维或者带着什么样的思维去阅卷,那么接下来就是交流一下落实到在阅卷的实际操作上,有一些什么基本技能和小技巧。
1、制作详细的证据目录
首先,建议大家在拿到案件材料后,可以先制作一个详细的证据目录,那很多人可能会说案卷里面已经有侦查机关做好的目录了,打开看就是了。但是侦查机关制作的目录,一是需要每一本点开才能看到这本案卷里是什么内容,二就是很多时候侦查机关制作的目录是较为简化的,单看目录可能不能直观的知道案卷里有些什么东西。
同时,制作一个案卷整体的目录,能够快速的了解案卷材料都由哪些内容构成,对案件有初步的了解。然后,制作证据目录也能够提升后续工作的效率,在突然有什么想法或者有什么新情况又或是有什么遗漏的时候可以快速的定位到原卷。
证据目录建议以表格的方式制作,可以留一栏备注,在迅速浏览证据时若有什么需要标注的就可以写到备注栏里。
除此之外,在制作证据目录的时候,涉及到客观证据时,可以摘录具体的内容,比如鉴定意见通知书,在目录上就可以写明是什么时间发给谁的关于什么鉴定的鉴定通知书;辨认笔录也可以在目录中就写明谁辨认什么的辨认笔录。目的就是在利用目录进行查找的时候,能够精准的了解案卷中有什么证据并且快速定位到某一份证据。例如图表一。
图表一
2、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就是阅卷后形成的“薄书”,但是阅卷笔录到底怎么制作,也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各个律师都有自己的习惯,有些律师可能不做详细的阅卷笔录,只是仅仅阅卷;有些律师可能就是在阅卷过程中有一张纸简要的记录一些内容。
制作阅卷笔录的过程是深入了解案件的过程,有时候阅卷笔录也不是只做一版,可能会根据对案件的了解越来越深入和清晰,反反复复精简和提炼,一版又比一版薄。
阅卷笔录也是在会见的时候和当事人核对证据的依据,因为材料太多,且现大多数均为电子版,若把原卷打印后携带到看守所翻阅核实非常没有效率,也不方便。
同时,阅卷笔录也是后续准备开庭时举证、质证、辩护的基础。
制作阅卷笔录,其实就是摘录证据,摘录核心证据,在摘录的过程中也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其他证据记录质证思路。
详细的阅卷笔录建议以文档的形式制作,阅卷笔录的内容一般要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定位。
3、善用表格和思维导图
在制作阅卷笔录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再提炼阅卷笔录,也就是对案卷继续进行切割、反复切割,这个时候就可以充分的利用表格和思维导图。
表格可以用来做供述对比、时间点比较、扣押物品、账户信息等需要列举、对比或总结的内容都可以做成表格,会更加清晰和方便。如图表二。
图表二
思维导图可以用来做人物关系图、事件发展图等以思维导图表达更清晰明了的内容。如图表三、图表四。
图表三
图表四
4、阅卷完整并尽量多阅几遍
既然现在律师有了全面阅卷的权利,在复制案卷的时候建议大家完整复制,做到检察官、法官手里有什么材料,律师手里也要有什么材料,即使是一页案卷封面,都不要落下。因为我们不知道对我们有利或者有帮助的事实藏在案卷的哪一个细节里,所以尽量要做到全面阅卷。
避免一开始就主观的只复制所谓“你认为重要”的材料,一开始认为不重要的材料可能会在某一个瞬间变的很重要,所以建议阅卷一定要全面。
然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阅卷的次数,一般来说是建议大家在工作安排、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阅几遍。“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不论什么时候都适用,案卷材料每看一遍都会有不一样的发现和新的感受。
尤其在对办理刑事案件不太熟悉的情况下,第一遍阅卷可以通读,就类似看小说一样,通读一遍,对案件基本上了解,然后结合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法律规定,确实阅卷的核心,再来阅卷和制作阅卷笔录。
可能有的时候,案件没有头绪或者有一些点想不通,建议也可以针对性的反复阅卷,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5、阅卷小细节分享
阅卷和制作阅卷笔录的时候,笔者有一些觉得比较适用的小细节分享给大家。
(1)是在记录时间的时候可以用纯数字记录,比20230310,比起“2023年3月10日”,这样记录更方便,键盘也不用来回切换会更快速。
(2)是在涉及到数字的地方均用阿拉伯数字来记录,比如用“第1次”替代“第一次”;“5万元”替代“五万元”。因为相比起文字,数字会更加明显和直观,在信息较多的情况下更容易记住和筛选。
(3)是在涉及较多证人的案件里,制作阅卷笔录时注明证人的身份,比如张三(XX厂厂长),因为很多时候证人的名字其实不好关联到案件事实中,而是他们的身份更容易被关联到案件中,且证人太多的时候,可能不一定能记住那么多名字,在进行检索和提炼的时候就可以以身份信息来检索更加高效。
(4)是在分析证据时候可以同时标注发问提纲和质证意见,发问提纲主要围绕指控我方的不利同案供述和我方的有利辩解、会见了解到的有利情况;质证意见主要从证据的三性两力分别来进行分析,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证据能力。
(5)在标注质证意见的时候还需要注意证据有问题以后的法律后果。证据有问题以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等,这些主要规定于刑诉法解释第四章中以及相关证据的专门细则规定中。
例如,证人证言如果是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那么形成的证人证言是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若只是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在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仍然可以采信。
(6)除了法定的法律后果,有一些证据是需要律师结合全案、法律规定以及经验法则来综合评价和质证的,评价后也需要给出自己的意见,例如建议法庭不予采纳,或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等。
很多时候,对于证据的规定和细则规定都很多,在发现了某个证据有问题,也知道问题是什么,但是可能没有太去注重这个证据有问题在法律上的后果,但是其实这个非常重要,一份有问题的证据,不是有问题就结束了,而是因为有问题所以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律师针对此给出自己的意见才是比较完整的。
结语
阅卷是律师举证、质证、辩护的基石,律师会在阅卷中不断的深入了解案件,不断的思考和寻找一切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证据。
阅卷是一件繁琐和工程量巨大的工作,是需要花时间花精力去做的,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每个人都会有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有时候,在快速的摄取案卷信息的过程中,会正着想、反着想、从左边想、从右边想,在反反复复思考中享受头脑风暴也是刑事律师工作的“乐趣”之一。
以上是笔者对阅卷相关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和看法分享,希望能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 作者简介 -
姚志刚-管理合伙人
擅长领域:
刑事与合规
Mail:
zhigang.yao@sgla.com
符颖-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与合规
Mail:
ying.fu@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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