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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 |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解读
2022-01-04 17:27:41

全文2832字 | 推荐阅读时间5mins

文 | 胡实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消息出来后,有不少投资人看到“权益性投资”“个人所得税”等字眼,产生了一定热议。事实上,本政策的对象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而非个人,其政策依据是目前的核定征收政策是针对经营所得,故对权益性投资不视为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视为投资行为,不准许核定征收。实际出台该政策的本意是对近段时间明星、影视行业、股权投资行业等利用税收洼地(如霍尔果斯、横店等)、注册持股平台、转换收入性质、减少税负等行为的拨乱反正。该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01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

关于上述相关法律概念,依据如下:

1.关于权益性投资的概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2.关于核定征收的由来,出自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3.《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关于股权与股票的概念,依据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换言之,股权就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对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5.何为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仅在22-25条有规定财产份额如何转让、出质等有财产份额的概念,对何为“财产份额”,未有明确规定。

6.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综上所述,新规生效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再通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必须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解读:

相关独资合伙企业负有主动报送义务,一是,未来若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二是,已经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总的说来,本次新规区分了两种情况,各独资合伙企业应当注意自身的情况,及时报送调整。



#03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解读:

该公告规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但未具体指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哪一条。按照相关规定,未依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税务部门时有混淆报告义务和纳税义务的执法环境下,在避税与逃税边界模糊时常按逃税认定的时代背景下,不按该公告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存在较大的被认定为偷逃税的情形。



#结语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

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推进,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在审计监督下,发现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核定征收建立在会计制度执行不完备和部分企业(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下,与过去粗放式经济发展相对应,但却成了部分高收入人群偷逃税款的契机。近期,当红主播偷逃税的新闻被大家热议。通过设立独资合伙企业,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税的收入性质转换为经营所得个税,最终以核定征税方式大幅降低税负,确实可以实现偷逃税款。对不少独资合伙企业来说,核定征税的税负相比查账征税税负大幅降低,这是高收入者避税常见的手法。

文娱行业中的高收入者通过独资合伙企业的核定征税方式来偷逃税款,已经被大众所熟知。2021年9月,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其中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但事实上,通过独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方法,来降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交易的所得税负的情况不在少数。有专家认为,原来很多独资合伙企业都是采用核定征收,本身就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一般像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的收益数额非常大,这种情况下再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不利于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改为查账征收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和严肃性,落实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税负公平原则,发挥好二次分配中税收促进公平的作用。    

此外,近期各地税务检查的力度也在加大。近日,广州、深圳地区的多家私募管理人都收到了来自税务专管员的通知,要求2021年12月31日前紧急报送《资管产品个人投资者收益情况调查表》。私募管理人需要报送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支付个人投资者收益情况,包括个人投资者人数、合计金额、分红收益、赎回商品价差正收益、其他收益、公司是否扣缴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金额等。但该政策也存在一定争议,有的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投资,或具体企业的经营活动比重很大、持有权益投资比重很小,此等情况下是否要完全否定核定征收,需进一步明确。



- 作者简介 -

胡实-合伙人

擅长领域:

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公司商事

Mail:

shi.hu@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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