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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3468字 | 推荐阅读时间5mins
文 | 但智勇 黄曦瑶 孙婧菲
#01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其自1991年公布实施以来,已历经三十载春秋,其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大常委会已分别于2007年、2012年及2017年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正。通过不断的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应对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提出的明确指示,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2021年12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〇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02
改革试点工作成效
2019年12月28日《决定》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任务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为主要内容,这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民事诉讼法制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根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公布的信息数据来看,自试点以来,人民群众纠纷化解更加多元高效,小额诉讼程序快速便捷终局解纷优势逐步显现,简易程序“简、快、灵”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独任审判适用范围有序扩大,在线诉讼应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就其中独任审判适用范围扩大的成效来看,一审独任制上诉率为7.23%,独任制上诉二审案件发改率0.63%,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使用率9.71%;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42天,独任制二审案件提起再审率1.48%,独任制二审案件再审发改率为0.08%。
经过改革试点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效果逐步显现,司法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3
修订亮点解读
本次修订主要在在线诉讼、独任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申请期限等方面有较大调整。
1、确认线上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民诉法第16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明确了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2、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新民诉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4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4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次修订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使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六类案件。此外,还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3、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新民诉法第95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订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4、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新民诉法第165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166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167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168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169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加大适用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同时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 作者简介 -
但智勇-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公司商事,银行与金融,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
Mail:
zhiyong.dan@sgla.com
黄曦瑶-律师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公司商事,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
Mail:
xiyao.huang@sgla.com
孙婧菲-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公司商事,劳动法
Mail:
jingfei.sun@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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