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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温玉婷
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八家行政管理机关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在此次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分别从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建设背景和情况、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目标、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了通报。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恒通报了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联动有关工作情况,并介绍到,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省住建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均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确保所有案件的办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查处的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在案件办理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均在信用中国网站和省住建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勇通报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联动有关工作情况,其提到四川高院牵头建立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后,通过案件流转等方式,加强了司法资源的有效汇聚、横向联合和协作共享,有效破解了执法覆盖不足、协作不顺等困境。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温玉婷律师受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指派代表出席了此次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了“孙福传等五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鄢小东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施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张显强与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以及“何江南、曾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共计六个典型。
该等典型案例中,主要涉及到挂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典型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案件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移送。根据2020年4月3日,省高院与八家行政机关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移送包括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和违法行为的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及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人民法院。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实际上发布于2020年4月3日,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与摸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随着此次典型案例的郑重发布,该意见的内容也再次引起了全行业的广泛关注及高度重视。我们关注到,根据《意见》,违法行为或线索移送涉及到的程序覆盖了“立案”、“审判”及“执行”全程,而非仅有审理过程中。那么,即使是通过仲裁裁决的建工类案件,如涉及到违法行为,则在当事人依据生效仲裁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也同样有被移送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另,《意见》中有两处值得关注的“应当”: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承担起发现和及时移送违法行为的责任,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需要履行向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的责任。这使得联动机制形成了有效的闭环并得以实践。
此外,我们也需要关注到两种移送情形之间的区别:其一是违法行为线索,即在案件民事司法程序中发现但尚未记载于生效裁判文书的违法行为;其二则是生效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事实进行了认定,二者针对的情况、法律文书等皆有不同。但同时,不论行政机关收到的是行为线索还是行为的移送处理函,行政机关都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由于人民法院同步移送有关证据材料,故而也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有助于帮助解决违法行为的隐蔽性等执法阻碍。当然,该规定仍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有关程序,这也维护了行政处罚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的尊重。
在典型案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处理结果包括行政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对作出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将违法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扣除相应信用积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等等。其中,我们特别关注到“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该案件在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违法行为移送处理之后,当地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但经调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期,故不能再对相关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据此,当地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且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对于该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作出扣减诚信分值6分的处理。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从行政处罚执法的角度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已经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期,违法行为人仍会因为被扣除信用分等处理结果,在未来的参与投标、获取项目业绩与荣誉表彰、及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审批等构成明显的不良影响。
该等案例的发布向全社会彰显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衔接联动对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深度治理的态度和决心,对于建工领域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符合新时代多元化共治的治理思路,有利于违法主体对于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的自我反省,也有利于推动各参与主体树立起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此外,《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进行情况通报,以实现信息共享:1.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惠的;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上报的;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7.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虽然典型案例中暂时仅涉及到挂靠等几大典型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其他违法行为也属于应当进行情况通报的范围,司法与行政部门对于全面整治、打击建工行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可见一斑。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还在发布会中提到,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积极性,促进行业内部治理和自我治理,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这对于我们作为律师的办案规范也有着重要的提示作用,律师在分析及代理相关诉讼案件时,尤其在诉前,就应充分意识到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建工案件的走向、当事人利益等可能构成的影响,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告知。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应该注意加强对于当事人主动杜绝出现违法行为的引导,帮助当事人学法知法、尊法守法,向当事人加强对违法后果的介绍与教育,引导其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律师们应当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各主管机关,共同为维护法治环境,整治建工领域行业乱象、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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