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活动预告
Policy Information
协会动态
01
案情简介
龙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大股东为傅某,持股占比40%,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余三位股东王某、李某、刘某各占2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通过。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连选连任。
02
判决理由
法官说法
商会法律服务热线
鑫天法顾团队
肖理律师 18702892969
刘剑律师 13551269655
End
最新公告
成都体育产业协会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