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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买房卖房,大多都会找中介。但如果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签订了协议,然而其后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想要房子了,拒绝履行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01
基本案情
姚某想要购买房屋,便通过长兴一家房产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于2019年1月12日,与卖家阿亮在该房产公司的介绍促和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房屋面积149.42平方米,含汽车位一处,转让价为232.8万元。同时约定:在当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若一方违约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然而,协议签订后,姚某却于当月28日表示拒绝履行协议。房产公司认为姚某的行为违约,应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中介费,于是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姚某立即支付中介费4万元。
02
庭审现场
既然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为何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
焦点二:姚某是否应当向居间方支付佣金?
法官: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存在主观过错。
虽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居间人提供的订约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售、购房决定,其信息是否真实全面至关重要。房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然而,该房产公司在未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及存在抵押债权,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权人(阿红)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就促成姚某与阿亮签订协议,难以认定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虽然阿亮和房产公司均提到阿红同意售出房产、抵押债权不影响交易,但是,上述存在的风险均未在协议中体现。结合庭审陈述,房产公司对上述风险会影响到合同履行这一可能性后果是存在认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姚某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房产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报告义务,因此不具有居间报酬请求权,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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