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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瑞宇
前言
CRS的目的是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大概意思就是:反避税,核心是反洗钱,说白了就是收税、追赃。
什么是CRS
首先,包括港澳在内的整个中国在2018到2020年间都正式加入了CRS,并且开启了税务信息交换,换句话说,只要在CRS成员国内,一国和另一国签署了双边或多边的税务交换协议,一国居民在另一国的存款、金融资产、以及各类收入信息都是联网的。从这以后,在CRS成员国内跨国收税问题迎刃而解。那么问题来了,CRS到底是什么?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包括需要进行申报的金融机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程序、应申报信息等等,通过各国金融机构收集非当地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并通过信息交换制度,将其账户信息提报给账户持有人税务居民国的税务机关,以落实纳税义务人合法申报海外所得,以提高各国税收透明度,也为打击逃税行为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来源。
所谓的“金融账户”就是指由金融机构所管理(maintain) 的账户,大体上包括五类:
1、存款账户(Depository Account)
2、托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
3、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Equity and debt interest in certain investment entities)
4、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
5、年金业务(Annuity Contract)
也就是说,如果在境外其他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中持有这五类账户,那么该账户的信息将会在2018年开始,通过CRS的自动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的税务机关。而CRS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球编织出一张打击跨国逃税和不合理避税的大网,让逃税者的资产无处可藏。
举个例子:假设你是工作生活在北京的A女士,你在瑞士杜高斯被银行开设了离岸银行账户,由于中国和瑞士都是CRS成员国,且双边签署了税务交换协议。所以你在瑞士银行里面的所有存款和金融资产信息,中国税务局都是有权知道的。
OECD的重点规则
OECD官方网站上的内容,在其公开的资料库里有一份311页关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准则。
在第98页有说明,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账户余额或价值,如果账户在该年度或期间关闭,则报告账户关闭时的余额或价值,余额或价值为负数的账户必须报告为账户余额或价值等于零。对于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合同保险,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该账户的现金价值。
在232页开始可以看到金融机构分享这些信息的标准格式。
中国税务居民定义
银行是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协议来自动交换账户之间的信息,而这些协议的内容后来也成为制定CRS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下有两个最重要的关键因影响银行账户信息自动交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税号和税务居民。大部分的人认为银行只在开户时判断税收管辖区,其实在账户使用的过程中银行也会重复分析核实客户是属于哪里的税务居民,并且每年自动交换账户的信息。那么原国籍加第二国的税号开户有没有用?或是在国外有居留开户银行的账户资料会不会被交换呢?
那么谁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中国能不能主动要求境外银行提供中国人的账户资料呢?首先我们来看OECD官方网站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在中国有住所的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关系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的惯常居住地,例如在国外停留、工作、探亲、旅游结束后,仍然返回中国居住,则中国仍属于该纳税人的惯常居住地。
在中国欠税不仅要罚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追查很有可能牵连到全部的金流跟其他账户,建议做身份配置时同时考虑长远的规划,不要仅贪图眼前的便利。
影响人群
1、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2、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账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2017年后均面临披露。
3、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4、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账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CRS之外的美国
CRS虽然是建立在美国FATCA条款的基础上,但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美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未加入CRS。全球金融机构需要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疑似美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但美国暂时不跟其他国家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简单来说,中国外流资金喜欢的目的地美国跟中国暂时没有交换基础。毋庸置疑,在全球局势变化、人民币贬值、美联储加息的背景下,美国EB-5投资移民、美国房产仍将是资本追逐的热点,并将愈演愈烈。
FATCA
说到美国的FATCA,其实信息交换这件事最早是美国提出来的。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全称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称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音译为“肥咖条款”,是美国为防止美国纳税人逃避税务而制定的一项新法案,2014年生效运行,已有113个国家与地区加入。只要你是美国公民、绿卡永久居民、或者在美国的外国籍税务居民,你在美国境内、以及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金融资产、当地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FATCA的要求把美国税务居民的所有信息汇报给美国的税务机关,其目标就是无死角地对美国税务居民的所得收入和资产收益征税。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中国籍美国绿卡身份,如果你在欧洲葡萄牙有房产出租收入,在美国有股票投资收益,不论你住哪,你的葡萄牙房产出租收入和美国股票投资收益都应该依照FATCA向美国税务机关报税缴税,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不论是CRS还是FATCA,简言之就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金融机构联手,将个人财富透明化,以便后续国际征税的开展。
CRS和FATCA都不是妖魔鬼怪,更不是一场针对谁的查税大运动,在很大程度上说,CRS和FATCA 是让我们真正可以与自己的财富进行一场深刻的对话。在这个时代下,更应该好好学习资产配置原则,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坦然地面对财富透明、合理地进行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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