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丨夫妻一方负债,能否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
全文3017字 | 推荐阅读时间5mins文 | 曾玉洁
执行程序中,对于因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往往引发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那么被执行人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是否能让法院不进行强制执行?若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又应当如何救济?下面笔者通过相关案例来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一解答。案情简介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丈夫刘某一人名下。2022年,刘某因与李某侵权责任一案,法院根据李某申请查封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产,并在执行阶段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该房产。执行过程中,刘某妻子张某以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Q1人民法院能否因个人债务查封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12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依照前述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房产,不管该共有财产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还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法院均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查封执行,但在拍卖时,只能将拍卖价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用于偿还所负债务,不得损害夫妻间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Q2配偶以房产为共有提起执行异议,是否可以排除对房产的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以上规定明确了在共有财产被分割或析产后,控制共有财产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享有的份额。夫妻共有财产被查封、拍卖构成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重大理由。如共有财产为住宅或者车辆等在用途、性质上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也不适宜部分拍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民法典第304条第一款,应当对房产、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在对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体查封控制的情况下,可就整体进行拍卖执行。妻子张某某以共同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尚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换而言之,被执行人配偶不能以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享有的份额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和对其享有份额所对应的拍卖、变卖价款的请求权来保障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Q3配偶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是否可以请求确认其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据此,案外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除了要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外,还可以要求对标的物的确权。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救济之诉,兼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两种性质,在具备案件审理条件时,可以对当事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请求进行判断,以避免诉累。
Q4被执行人配偶如何主张救济?(一)共有财产被执行拍卖前,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提起执行异议以及向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份额。
1、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若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对法院查封、执行双方名下共有财产无异议,只是想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的,只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保留其份额的申请即可。如执行法院经债权人确认后予保留其份额的,则无任何异议;如执行法院不予确认或不予给出明确答复,就此仍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执行人配偶作为共有人对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愿意购买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该部分房款。
2、提起析产诉讼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夫妻共有财产被查封、拍卖构成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重大理由,被执行人配偶可以提交相应证据要求确认和分割在共有房屋中应有份额,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控财产非属其与被执行人共有,或者对法院确定的份额提出异议,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共有人就法院对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变价等执行强制措施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共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共有财产被执行拍卖后,执行款已被发放申请执行人账户,被执行人配偶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申请执行回转。
夫妻中非被执行人一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拍卖款应当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概括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区分了案外人对和执行依据无关、仅作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执行标的提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对执行依据确定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提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因此,在拍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后,因执行标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案外人一般不可对该执行标的再提出异议或异议之诉。但即使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配偶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方式进行救济。(如(2020)最高法民申6765号吴丽芬因与查正材、杜晨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
Q5离婚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被执行人配偶的,一般法院会认定离婚协议属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享有的无权,但能够对抗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6期:(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王光为、钟永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但是也有部分裁判观点认为,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应当同时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对夫妻之间的房产分割时间远早于第三方执行债权形成的时间、以及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办理过户、分得房产一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不存在另一方仍同住于该房屋等要件。债权人的债权和离婚协议约定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只要是房子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已经登记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非恶意逃避债务,可以对抗执行人,可以对标的物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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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合规,基础设施建设与建设工程,公司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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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16: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