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丨关于网约车保险问题的提出与建议
全文3457字 | 推荐阅读时间5mins文 | 王瑞宇、张鹤
网约车保险问题产生的背景网约车作为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从其产生之初就一直饱受争议,许多城市政府把这类车称之为“黑车”并进行严厉打击,但是由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诸如宰客、高峰期打车难等问题频发,网约车的出现确实给民众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大部分乘客欣然接受。随着2016年7月28日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约车合法化”终于被国家认可,网约车行业呈现井喷式发展的趋势,服务范围由单点城市发展到纵横交错的城市网络,在交通网络中网约车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重要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官微2023年12月18日消息,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全国共有335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643.0万本、车辆运输证274.5万本。
网约车虽蓬勃发展,但对于网约车保险问题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法规,保险法制尚不完备,难以有效保障司机、乘客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探究网约车保险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的路径。
01网约车的定义及分类《暂行办法》中将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为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我国网约车按照营运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网约出租车模式、网约顺风车模式、网约专车模式和网约快车模式。
网约出租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依然以街边巡游为主要揽客方式,只是增加了线上业务,在本质上仍保持原有的巡游营运服务性质,这类案件的保险争议较小,故在本文中不予讨论。
网约顺风车,是司机与乘客之间就出行时间与路线基本契合,从而形成搭载合意,双方对于行程中的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基础费用进行分摊,从而形成节能环保、人人互信的一种创新出行方式。顺风车业务并不属于《暂行办法》中的网约车类型,因此顺风车业务并不合法。在实践中,顺风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对于个案情况作出的判决差别较大,主要是对司机搭载行为的定性有所不同,针对非营利的顺风车搭乘行为导致第三者受损,保险公司应按照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司机搭载行为为非“顺风车”性质,而是营利性的,通常会依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免责,本文中也不进行重点讨论。
网约专车,一般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和招聘司机,网约车平台提供出行信息,这种模式中汽车租赁公司和司机之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服务平台是居间人身份。第二种是平台公司自己提供车辆,招聘司机,省去了汽车租赁公司这一主体,平台公司的角色转变为用人单位,司机为劳动者。
网约快车,一般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私家车车主在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人车基本信息公布,借助网络接单,从事网约快车服务,此时车辆既属于非巡游模式的运营性质,又兼具私人使用。第二种模式是驾驶员向汽车租赁公司或者服务平台租赁车辆,在服务平台从事网约快车服务。是本文主要研究的类型。
02网约车保险的概述及问题1.保险险种匮乏,无差异化的针对网约车的保险
保险业根据车辆的用途,提供了营运车辆保险和非营运车辆保险两种模式,然而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出租车,其兼具了营运与非营运两种性质,特别是网约快车第一种模式中根据私家车的出车时间,其性质不断发生转变,如果投保营运车险,会大大增加保费成本,如果投保非营运车险,与实际承担的出行风险又是不匹配的。保险市场上没有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私家车兼营网约车保险问题在《保险法》上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状态。
2.未确定网约车的强制投保制度
根据2022年修正的《暂行办法》网约车行业的准入实行的是三证合一制度,即网约车平台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是对于保险方面却并未过多涉及,保险应当成为网约车行业的准入门槛之一,不论是网约车平台,还是网约车车主,都应当要求其强制投保,并且规定最低的保额限度,监管部门需要严格监管网约车的保险落实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不投保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未确定网约车的强制投保制度,导致网约车平台或者司机没有履行投保义务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也无相应处罚机制强制要求其履行投保义务,导致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
3.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的风险
由于许多司机是租赁车辆来进行网约车运营,租赁期限有1-3个月的短期,也有1-3年的长期,司机一般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相应的租金,获得网约车的使用权,该租金中涵盖了车辆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非司机本人,实践中多为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笔者曾代理一起案件,网约车平台将多辆网约车向保险公司集中统一退保,保险公司只能基于《保险法》第15条赋予的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同意退保,导致网约车脱保运营,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才得知网约车已经退保,无有效的保单承担事故的风险。
4.网约车保险的监管内容不全面
网约车涉及的主体很广,对监管能力的要求也更高,目前网约车保险无明确的监管主体以及职能划分,无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约车保险进行有针对性的约定,更无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大部分地方政府忽略了对网约车保险的监管,未将银保监纳入监管体系,导致网约车未受到充分保险监督,在司法裁判中,有关网约车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
03网约车保险困境的解决路径1. 借鉴国外网约车保险的经验,创新保险险种
(1)将UBI车险模式引入网约车保险市场
UBI是一种基于用户使用行为的保险模式,对于不同的使用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其特点是将车况和行驶行为,包括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以及驾驶方式等围绕车和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保险定价的因素中。将UBI车险模式引入网约车保险市场,使营运、半营运、偶尔营运车辆的保险定价充分体现其运营模式、风险差异,让网约车保险更加个性化、市场化,对于网约车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种更加科学、公平的保险模式。
(2)借鉴美国加州Uber车险模式
美国是网约车鼻祖Uber的摇篮,在保险方面,美国的加州将网约车经营服务分为叫车、等车以及乘车三个阶段,并针对每个阶段规定了相应的保险。叫车期间交通运输网络公司(TNC)需要为每人提供至少5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为每次意外提供至少10万美元的人身意外险,每单财产险不低于3万美元。而在等车和乘车期间网约车需具备100万以上的财产险和人身险。因此,加州将整个网约车服务过程进行细化,并从保费上进行区分,同时还兼顾了乘客的利益。
2. 建立网约车车辆保险准入制度
无论是对于网约车平台还是网约车车主,都应当设置强制保险准入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确保平台接入的每辆网约车营运过程中均投保相应的保险,需要对作为承运人的网约车平台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其必须为网约车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二是加入平台的网约车,在加入平台前就已经投保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保险,并通过平台和监管部门对车辆保险的审核。监管部门需要严格监管网约车的保险落实情况。
3. 建立完善的网约车保险法律法规
目前《保险法》并未针对网约车进行特殊规定,诸如网约车平台统一投保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在取得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知情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以及网约车平台或者司机未投保或者未足额投保保险时的相关惩罚机制等。
4.加强网约车保险的监管,形成政府、平台、公众合作化监管模式
对于政府监管,政府监管部门设定明确,监管部门执法严格,让网约车保险的行政监管强有力。对于平台监管,给与平台监管一定的准入权力,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网约车平台有权拒接其加入。设立公众监督平台,由网约车乘客对其乘坐的车辆保险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实时监督,对于怠于履行保险责任的,可以设立政府投诉链接,加强监管。形成政府、平台、公众合作化监管模式。
总之,网约车作为现代市场的新生产物,在创新打车方式的同时,网约车保险的进一步完善至关重要。只有解决了目前网约车保险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保障网约车服务的长足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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